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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和美国宝洁公司的投诉,对位于该市前山翠珠工业区30栋5楼的珠海市安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美国宝洁公司“SK―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SK―2”和“SK―B”两个系列216种化妆品69252瓶(盒),包装盒等商标标识61874件(个)。
经查,当事人自2001年10月开始生产“SK―B”系列化妆品,同年12月开始生产“SK―2”系列化妆品,至案发日止,共销售上述两大系列化妆品120万元,获利10万元,库存216种化妆品69252瓶(盒),库存成本2,786,565.21元,非法经营额共计3,986,565.21元。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珠海市安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SK―2”和“SK―B”系列化妆品商标标识61874件(个);
3.罚款人民币119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似商标是正确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之一,涉及到商标侵权认定的公正性和执法统一性问题。近似商标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不同的案件中,以上三方面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而且,判断标准在理论上是客观的,但在实际处理时往往容易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与执法者的知识、经验、阅历、感受和法律意识水平都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就不同的案件处理而言,有时也略有差别,原因在于注册中的判定是静态的,管理中的判定是动态的。例如案例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使商标整体结构极为近似的,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高露洁”与“亮露潆”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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