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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ELEMENT”商标专用权案           ★★★
保护“ELEMENT”商标专用权案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11 10:18:29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根据日本丽娜株式会社的投诉,对上海元素服饰有限公司及其专卖柜台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日本丽娜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式服装14816件。

经查,当事人自2000年7月起,未经“ELEMENT”商标注册人日本丽娜株式会社的许可,在其生产的女式服装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元素ELEMENT”商标,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处元素服饰专卖店和专卖柜台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非法经营额共计804780.15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认为,上海元素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箱14556件;

3.罚款人民币3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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