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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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11 1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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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澄城卷烟厂擅自在其生产的卷烟箱包装、条包装、盒包装以及烟支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遂于2002年6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0年10月20日起,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迎奥运”用语、“北京2008”标志以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新北京,新奥运”等,至案发日止,生产涉嫌侵权的卷烟3298件,违法所得2.96万元。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澄城卷烟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条包装、盒包装36.8万张;
3.没收违法所得2.96万元,罚款2.96万元,两项合计5.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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