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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案(二)           ★★★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案(二)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11 10:14: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查处了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

经查,当事人自2001年11月1日起,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的“好丽友·派”商品的包装盒上印有“奥运”字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认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述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消除未销售出的“好丽友·派”商品包装盒上印有的“奥运”字样;

         3.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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