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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白市驿”商标专用权案           ★★★
保护“白市驿”商标专用权案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11 10:08:38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保护“白市驿”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

“白市驿”及图形商标是重庆市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板鸭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由于“白市驿”是一个地理名称,重庆市工商局反复研究了整治行动的细节,统一执法标准。各县区根据市局部署,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涉嫌侵权企业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18人次,车辆27台次,查获侵权板鸭785只,包装袋45723个,标识5594套,涉案金额25万元。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制止了侵犯“白市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了传统名产,受到了商标注册人的好评。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与注册商标含有地理名称内容有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款规定,地理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有:

(一)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

(二)我国一般公众不知道的外国地名或者不可能导致公众误认的外国地名;

(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四)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

(五)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

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注册商标,由于地名的公共性决定了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具有自己的特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一份材料认为:指示商品原产地的标记一般都不具备显著性,因为他们向消费者传达了与原产地名称的某种联系,表明了商品的原产地或者用于制造商品的成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具有该原产地商品的某些特点。由于向消费者传达了这样一种联系,地理名称无疑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消费者最先知道的标记。所以,表明商品来源于实际生活中鲜为人知的地方的标记才是具有显著性的;表明商品来源于一个实际上无人会认为出自该地区的标记也是具有显著性的。即使消费者知道某一地理名称,如果没有其他的生产者或者商人从事同一领域的活动,并且将来也没有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该领域,那么,这样的地理标记也可以具有或者获得显著性。即使在同一领域已经存在竞争者,或者他们将来将涉及该领域,一个地理名称也可以通过长时间的集中使用获得显著性。欧盟法院也认为:就是要将有可能被用作产源的地名留给相关公众使用,而不一定等到该地名实际成为产地时才加以禁止。不过,如果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该词已取得新的含义,即不再是纯粹叙述性的词汇,就应该予以注册,甚至不论该词是否需要留作公用。当然,其他人仍然可以作为普通的地址使用。因此,对含有地理名称内容的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在确保商标的显著性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其保护方式可以在综合考虑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本案中,白市驿是重庆市巴县的一个镇名,该地生产板鸭有很长的历史,选料严格、制作精细、配方独特。白市驿板鸭的制作工艺并非商标注册人独创,也非仅为其所掌握,因此,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次整治的重点放在企业登记地址非白市驿镇的企业突出使用“白市驿”文字的现象,不禁止他人为表明产地来源使用该地名,也不禁止标注企业名称时使用该地名,做法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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