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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7月15日至9月15日集中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和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为主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成效明显。
截止9月15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348,093人次,检查经营户883,013户,检查商品交易市场27,661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49个,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7,772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493件。共没收侵权商标标识6,486,422件(套),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9,838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055,348件,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8,870件(套),罚款人民币7,7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个人11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了一批涉外商标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重点查处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件,所涉及的商标包括使用在食品上的“长城”、“五粮液”、“青岛”、“伊利”、“蒙牛”、“绿色食品”、“安琪”、“汾酒”、“健力宝”、“中华”等商标和使用在药品上的“红星”、“同仁堂”“21金维他”、“斯达舒”等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行动方案中确定的7个重点省、市(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取得了突出的战果,效果尤为明显。浙江省工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909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200件,罚款1,17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件。上海市工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375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194件,罚款1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人。广东省工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383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70件,罚款14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人。北京市工商局在专项行动期间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196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61件,罚款11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4人。江苏省工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645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28件,罚款80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人。山东省工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595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31件,罚款184万元。福建省工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97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9件,罚款157万元。7个重点省份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52.75%,涉外商标案件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39.72%,罚款总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35.22%,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50%,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数占全国同类移送人员总数的63.63%。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了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按照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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