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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商标再遭雷同 侵权者被判赔偿五万元           ★★★
红蜻蜓商标再遭雷同 侵权者被判赔偿五万元
红蜻蜓商标再遭雷同 侵权者被判赔偿五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服务网 更新时间:2008-11-20 15:14:27

                红蜻蜓公司状告成都皮鞋个体经营户林某及王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这是成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开审的首起知识产权案。

  据原告红蜻蜓公司称,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一只蜻蜓的图案,系于2000年10月28日受让取得,注册时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鞋。“之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使红蜻蜓具有了较高声誉并成为驰名商标”,公司代表说,然而日前他们在成都某鞋城发现了类似的蜻蜓商标。

  对此被告林某及王某辩称,自己经营的个体公司并没有像红蜻蜓公司所诉的那样在售货单据和店面招牌上标有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而且我们生产的皮鞋上画着两只蜻蜓,这种图案组合与红蜻蜓公司的商标显然不同。”不过林某等二人承认自己工厂生产的皮鞋鞋面和包装盒上确有两只蜻蜓的标识,这些皮鞋主要在成都某鞋城销售。

  经审理后成都中院认定,林某及王某使用的两只蜻蜓图案对红蜻蜓公司的商标构成了侵权,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红蜻蜓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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