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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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7-12-26 1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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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申请受理处。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七、《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登记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特殊标志登记证》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D、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 (三)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八、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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