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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7 12:29:4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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