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网 | 商标要闻 | 地理标志 | 驰名商标 | 国际交流 | 专项执法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国商标网 免费商标查询系统 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禁止任何商业目的转载本网新闻,转载是请用链接形式标明出处 注明:本网为非官方网站;联系方式:010-51666240,5166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