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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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9 1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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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十八、涉及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办法》第九条和十二条规定,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的规定是适应TRIPS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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