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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
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9 10:29:40
>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其他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地理标志的异议、争议及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由并不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括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地域范围的划分、有关质量的标准等。
  十三、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集体成员发生变化的或者修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变化后的成员名单或者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变更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修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其他文件。
  十四、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国外申请人在办理上述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的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真实有效的中文的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要求优先权的,按照普通商标同等对待,无须公证。
  十五、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有效期及续展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十六、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该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十七、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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