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
|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9 10:29:40
 |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六)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指定注册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七)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八)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帖,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帖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粘贴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 (九)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填写。 (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十一)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 (十二)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注册规费3000元。 八、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注意事项 (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时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三)申请时一定要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否则虽然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对待。 (四)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品商标手续。 (五)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经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六)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商品,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以部分驳回。 九、外国人、外国企业如何在我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详细说明该申请人所具备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 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代理委托书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其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包括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文件等,应当使用中文,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地理标志的实质审查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即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之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或者已注册的商标权利冲突,包括普通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实质审查还包括: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 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局依事实来认定。 十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中国商标网 |
|
上一篇资讯中心: 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资讯中心: 发挥工商职能 服务经济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