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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
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9 10:29:40
一、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景德镇陶瓷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二、 集体商标的概念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其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互遵守某种共同标准或者共同性质而使用的特点。
  三、 证明商标的概念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开始引入地理标志的概念,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利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传统产品,有利于创造竞争力,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六、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资格
  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是对地理标志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行业团体等组织,而不是某个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例如:“吐鲁番葡萄”注册人“吐鲁番地区葡萄产业协会”、“绍兴黄酒”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浏阳花炮”注册人“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等。
  七、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及规费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
  (一)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
  (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要按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三)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
  (四)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2、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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