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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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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
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9 10:27:55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和商标一样,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重视。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
  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援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地名称”概念。欧盟各国则同时使用“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
  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欧盟各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概念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强调商品特色和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因素,但原产地名称要求商品的原料、生产、加工或者制作都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进行。地理标志则可以允许部分原料来自其他地区,但加工或者制作则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完成。相比较而言,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的标准要宽泛一些。
  地理标志保护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随着社会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和消费的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的特色、质量,而不是数量,而这种对产品特色、质量的追求,产生了要求其地理来源可以识别和确认的需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使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者的利益在一个框架内得到共同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的多样性,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决定了有特色品质的农产品、食品的丰富性。因此,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富民工程,也是我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申请地理标记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
  申请的地理标记能否获得注册,主要取决于该商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所规定的条件,即该商品的特色,源于该地理来源,是由该地理来源所决定的。其标准或者可以说唯一的标准是要看公众是否认为使用该标记的商品只来源于标记所指的地区。如库尔勒香梨只来源于库尔勒,如果其他地方的香梨具有与库尔勒香梨同样的品质、特色,库尔勒香梨则不能做为地理标志注册。如果一个标记只使用于符合地理标记标准的产品,并且消费者明白该标志只用来表示在该地区生产而并非其它地区生产的产品,那么该标记就具有地理标记的作用。
  在确认申请的地理标记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时,要注意区分两个概念。一是原产地和产地的概念。产地仅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并不说明产品特色和产地的关系。二是使用地理标记商品和品种的概念。品种是一个产品种类的通用的概念,和产地没有必然联系,地理标志不是一个商品品种,一个商品品种也不能作为地理标志注册。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一种历史的客观存在,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因此,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一定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能人为地去创造地理标志,只能在准确把握标准、严格依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认定。以为注册得越多越好,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二、切实做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
  推动地理标志注册的目的是保护和发展。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质是保护一种资源,保护一种自然的和文化的遗产,使之能够良好的发展和延续。也许若干年后,我们会发现地理标志保护的文化意义会超过它的经济意义。
  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工作。法律层面的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商标权益,查处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对商标中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地区,误导公众的,要禁止使用。
  但是保护地理标志最本质和最核心的内容应该是地理标志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要保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保护是基础,是核心,要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发展之中不忘保护,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要贪大求快,不要竭泽而渔,不要为数量牺牲质量,不要为短期利益牺牲长期利益。在这方面我们商标管理部门有责任做好指导工作。
  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很多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法国布莱斯鸡是世界上第一个享有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家禽。1957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57-866号法令,即关于保护“布莱斯家禽”的法令。根据制定的原产地名称标准,布莱斯家禽采取定期自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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