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局李东生副局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尽职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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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局李东生副局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尽职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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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9 1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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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作了题为《大力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尽职尽力》的书面讲话。 李东生明确指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既非常重要又很有必要。他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吴仪副总理、王众孚局长的重要批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职尽力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为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李东生指出,国务院、总局领导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吴仪副总理8月10日在总局报送的《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报告》上批示:“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来促进农民增收这是个好办法。望你们切实抓紧落实。”王众孚局长在今年5月批示,要求将地理标志工作作为商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部署落实,并在6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查办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在9月中旬至11月中旬开展查处侵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集中行动。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地理标志工作也很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李东生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商标本身是有价可估的无形资产,同时又可以为相关产品无限地提供附加值。商标的这一属性适用所有进入市场的产品,也包括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产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为其它产业创造的效益,同样也能够在农业和农村实现,从而实实在在地促进农民增收。中央1号文件指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要成为商品走向市场并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就离不开商标和进行商标保护。农产品市场化程度越高,商标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就越重要。农产品商标在促进农民增收中主要能够发挥以下几项作用:一是带来产品增值。商标一旦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就形成品牌效益,其无形价值即可向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二是促进规模经营。商标具有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无数量限制的特点,因而可以给予无限多的同种产品以同样的附加值,这一特点顺理成章地鼓励了规模经营。三是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服务贸易在我国属朝阳产业。农业服务业发展可为农业增加效益。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程度的提高,必然带动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扩大农业人口的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四是扩大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无商标的农产品毫无竞争力可言。我国农产品出口过去在这方面有很多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产品出口具有较大的现实能力和发展潜力,自主商标的普及将会促进出口值的增长。 李东生指出,地理标志保护可以直接造福农民,使农民快速受益。“地理标志”的概念在世贸组织TRIPS协定第23条中有明确表述。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并受到保护。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后,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是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关系到传统优势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甚至是国家的重大利益。据法国政府官员的介绍,法国约25%的农户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中受益。法国葡萄酒之所以能够长久地享誉全球,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有力的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地理标志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看,商标产生的附加值主要体现在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而我国的现状是,多数农民处于分散的个体生产者状态,缺乏自创商标的资金和能力,也不具备组织规模生产和经营的条件,因而往往只能在生产环节中通过自己的小生产从商标权人那里分一杯羹,只能享受到商标巨大附加值中的小部分利益。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了可能。从地理标志的性质来看,地理标志是经过农业生产者多年使用创造的显著性标志,对消费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因此,只要这些生产者形成一个整体,通过一定的程序使该地理标志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就可以使集体受益。同时,个体农民亦可正当使用。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生产的农户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无需形成规模而分享品牌附加值的可能。从实践中看,自1994年我国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以来,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200多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110件。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支持了特色[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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