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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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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
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1-4 11:11:22
品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什么商品不应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总之,不要一说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把什么都装到地理标志这只筐里,结果什么东西都是地理标志商品。中国有句老话,叫做“过犹不及”,超过了、过头了和没有达到,其性质是一样的。
    我认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原则上目前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当然,瓷器、刺绣等历史悠久、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是否适用地理标志保护还需认真研究。矿产品则不宜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
    四、准确界定地理标志的专用权范围,切实做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把握住: 1、地理标志区域内所有人都有正当使用该名称的权利;2、不能禁止地理标志区域内其他人注册与已注册地理标志文字内容相同的标志,但文字的表现形式应当有明显区别;3、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商标继续有效,但不能禁止地理标志区域内其他人注册或使用该地理标志文字。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与地理标志应该可以共存。
    地理标志不同于商品和服务商标。商品和服务商标用于表示商业来源,而地理标志主要表示商品产源。商品和服务商标具有独占性,地理标志不可能为个人以及个别组织所独占,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包括审查和管理都不能套用商品和服务商标的标准,而应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地理标志的原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我们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也要注意划清合法和非法的界线,不枉不纵。对具体案件要定性准确,要注意请示汇报。
    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重要课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和探索。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动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三农”工作,为实现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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