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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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7-12-24 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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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进去,欧盟接受了。世贸组织也接受了这一制度。法国之所以坚持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放进去,主要考虑的还是要保护它的农产品强项,也就是葡萄酒和烈性酒。因此,TRIPS协定第23条,实际上是根据葡萄酒、烈性酒的情况规定的条文。该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比如波尔多产的葡萄酒就叫“波尔多葡萄酒”,该产品的质量、信誉都是和波尔多有关系的。我国没有那么多葡萄酒,烈性酒也不如别人有名,但是有大量的农副土特产品,农副土特产品是完全可以根据这条规定受到保护的。因此,我国完全可以借用这个条文来保护农副土特产品,不仅可以在国内保护,也可以在国际上要求保护。地理标志对于我国的现状而言,应该说对个体农户增收发挥独特的作用。一般来说,个体农户没有能力去自行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通过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才能享受到商标的效益。各个“龙头企业”的情况不一样,有的给农民分成分得多一些,有的分得少一些,农民缺少自主权,一些愿意自己干的农户只能与商标无缘。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改变这种情况。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一般农产品商标的管理不一样,它要通过协会来管理。协会拥有这个商标,但是这个协会不是哪个公司的,它就是这个地方的,你在这个地方生产,你就可以使用用这个商标。作为当地的一个农民,可以申请参加这个协会。而且商标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协会不能拒绝,必须让他使用。我国自1994年开始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申请350多件,目前已经核准注册113件。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支持了特色农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扩大了农产品出口。 从地理标志的资源来看,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的因素也很多样。根据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地理标志与当地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有密切关系。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这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其他国家无法和我国竞争。这些优势使得我国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遍及全国,有成千上万的农副土特产品。尤其是西部地区,由于环境保护相对比较好,所以有些特色产品的特色还在,可以开发的资源非常多。因此,我国丰富的资源是一座宝库,用地理标志这把钥匙就能把这座宝库打开,造福于我国亿万农民。 (三)我国已经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法律保护 从国际上看,我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TRIPS协定等与商标有关的一些国际条约。我国在履行这些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这些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这对于我国进行商标国际保护提供了良好环境。我国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四个层面,已经完成了新一轮的商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绝大多数规则,使得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所以,我们现在做地理标志工作,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的紧迫性 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很快。1979年恢复注册商标时,全国只有3万件注册商标。今年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20万件注册商标了,去年仅商标注册申请量就有45万多件。这220万件注册商标已经形成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这笔无形资产的积累过程,是我国相关产品提高竞争力的过程,是我们国家增加经济总量的过程,是我们社会上商标意识增强的过程。在为这件事情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广大农村的商标意识还比较淡薄,农产品注册商标还比较少,不到注册商标总量的10%。农产品商标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问题,我们应该有紧迫感。农产品商标对农产品的带动、促进作用很大。根据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农产品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很快就要在市场上寸步难行。因为在国际上,不管什么产品,无论是农业产品还是工业产品,都有商标;没有商标,根本出不了大门。现在我国各地也在对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建超市。可以设想,农业产品没有名字、没有商标是无法进超市销售的。从国际上看,就是国际竞争力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都非常重视,各国都在利用地理标志来发展本国的农业,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我国拥有大量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我们应该对地理标志制度的利用持积极的态度,利用好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为农民增收服务。因此,从国内和国际来看,做好地理标志工作都具有紧迫性。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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